(一)负责财政、金融、财政评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区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政府采购监管工作。
(二)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财经、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
(三)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政策。
(四)负责区内基建项目筹融资及政府性债务、财务管理工作。
(五)统筹、协调推进区内金融业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
(六)统筹推进区内企业融资工作。
(七)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职业健康等工作。
(八)完成党工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务。
负责人:李兴国(局长)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14:00-17:00)(注: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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