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政策、规划。
(二)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人力资源流动政策,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就业促进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建立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拟订并组织落实创业、就业援助制度,牵头拟订、组织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负责制定就业服务计划,推动落实就业政策,组织实施就业服务项目,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就业服务。
(四)贯彻落实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办法和全国统一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关系转续办法;指导、督促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贯彻执行高新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就业促进政策、法律、法规;负责受理高新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登记、申报、征缴、管理工作;负责按规定核准和支付高新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失业保险金待遇;负责受理高新区工伤认定、组织参加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五)统筹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组织实施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组织实施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依法督促用人单位在劳动用工、合同签订与履约时,载明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条款;织实施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
(六)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继续教育管理等政策,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拟订吸引留学人员来达(回达)工作、定居的有关政策。根据授权承办以党工委、管委会名义开展的表彰奖励活动;承办提请高新区党工委和管委会决定的人事任免事项。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聘用合同等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七)组织拟订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制度;贯彻落实职业资格制度,健全职业技能多元化评价政策;指导、监督各级各类技工学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按国家和省、市(区)有关规定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八)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的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相关政策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承担农民工回引、创业、培训、法律援助咨询等服务性工作。
(九)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便民服务等工作。
(十)完成市人社局党组和区党工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负责人:范一鸣(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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