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印发!事关农民工工资

来源: 发布日期: 2024-07-16 11:22:32

日前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

达州市保障

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

原文如下↓↓↓

达州市保障

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属地监管责任,有效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333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234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达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年度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议事协调机构(以下简称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实施,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具体组织落实。考核工作从2023年到2027年,每年开展一次。

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坚持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突出重点,压实责任、注重实效。

第五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加强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落实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妥善处置欠薪案件质效、治理欠薪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欠薪工作成效、人民群众满意度等情况。

第六条 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制定年度考核实施方案及细则,明确具体考核指标和分值。

第七条 考核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县(市、区)自查自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照考核方案及细则,对考核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进行自查,填报考核自查表,形成自查报告,报送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自查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实地核查。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组成考核组,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考核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进行实地核查,对各地组织领导、源头治理、制度建设等考核指标进行评估。实地核查采取听取汇报、核验资料、抽查检查在建工程项目等方式进行。

(三)第三方评估。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委托第三方机构,采取抽样调查、座谈访谈与数据分析相结合的方式,对各地制度落实、人民群众满意度等考核指标进行评估。

(四)暗访抽查。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组建暗访组,采取暗访+明查方式,对各地畅通维权渠道、作风建设等进行调查。

(五)综合评议。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县(市、区)自查自评、实地核查、第三方评估、暗访抽查情况,结合行业主管、公安、信访、网信等部门(单位)掌握的情况和全年红黑榜通报情况,以及省政府对我市考核通报结果等情况,进行考核评议,形成考核报告,报议事协调机构审批。

第八条 考核采取分级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ABC三个等级。

(一)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考核等级为A级:

1.领导重视、工作机制健全,各项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完备、落实得力,工作成效明显;

2.考核得分95分以上。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C级:

1.考核得分70分以下的;

2.发生2起及以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5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或发生1起及以上因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5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的;

3.发生1起及以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极端事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4.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重大负面舆情,被督办查证属实的;

5.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未达到考核指标要求,严重影响省政府对市政府考核结果的。

(三)考核等级在AC级之间的为B级。

第九条 考核结果经议事协调机构审批,按程序报市政府同意后,由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通报,并抄送市委组织部,作为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的参考。需要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交有关党组织或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条 对考核等级为A级的,由议事协调机构予以通报表扬;对考核等级为C级的,由议事协调机构对该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负责同志进行约谈。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反馈考核发现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时组织整改,并向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报送整改情况。  第十一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造成考核结果失实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市政府对达州高新区管委会、达州东部经开区管委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年度考核,按照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年度考核进行。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高新区管委会、达州东部经开区管委会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达市府办〔20182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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